(2015)丰民重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雷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重初字第52号原告雷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子良审判员 肖 梅审判员 杨立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