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慕宁春与喻新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宁春,喻新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750号原告:慕宁春,女,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喻新利,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慕宁春与被告喻新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相里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