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万佳林。委托代理人吴仁超。委托代理人艾诺。被告王新民。被告王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佳林与被告王新民、王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佳林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新民、王金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佳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佳林撤回对被告王新民、王金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万佳林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月
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
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