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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476号

万佳林与王金海、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佳林,王新民,王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万佳林。委托代理人吴仁超。委托代理人艾诺。被告王新民。被告王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佳林与被告王新民、王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佳林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新民、王金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佳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佳林撤回对被告王新民、王金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万佳林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月

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

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