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海利与何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利,何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600号申请执行人海利,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何恒,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海利与被执行人何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00000元及利息24164.3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0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742元,以上共计642906.38元。申请执行人海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系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辆宁A×××××、宁A×××××、宁A×××××、宁A×××××车辆,本院已冻结上述车辆车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产分别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两处房屋、兴庆区一处房屋,上述房产均有抵押且有查封,本案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现暂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查询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8742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双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