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6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万华与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万华,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688-2号申请执行人吴万华,女,住古浪县。被执行人王军,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万华与被执行人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军有银行存款,足以履行本案,但其不主动履行。2015年11月5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军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主动履行本案。逾期后,被执行人王军仍拒不履行本案。2015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军的银行存款用于执行本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浪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