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638号申请执行人孙伟被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陈振伟申请执行人孙伟与被执行人陈伟、陈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给付案款122353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用173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振伟所有的车辆皖LA05**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除该扣押车辆外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后案件即执行结束。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