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与叶大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叶大军,梁敬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代表人陈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平、庄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大军,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梁敬庚,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大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9365.05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叶大军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立峰执行员  何云捷执行员  刘文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美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