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2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陈勇、刘婷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陈勇,刘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1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张光城,行长。被执行人陈勇,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婷玲,女,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勇、刘婷玲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5)安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805209.6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