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77号
申请执行人:谷建峰,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王岩,女,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谷建峰申请执行王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王岩的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