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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877号

谷建峰申请执行王岩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谷建峰,王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77号

申请执行人:谷建峰,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王岩,女,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谷建峰申请执行王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王岩的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