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行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吕建欣与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政府、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欣,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政府,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00146号原告吕建欣。委托代理人张少军、王仁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告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城府前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少华,县长。委托代理人彭永光,深泽县住建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温立波,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邢国辉,市长。委托代理人逯守鹤、张洪志,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吕建欣因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被告深泽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建欣与被告深泽县人民政府进行了协商解决,并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现原告吕建欣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建欣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吕建欣负担。审判长  彭建章审判员  杨聚存审判员  徐进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