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1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洪云与李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云,李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508号申请执行人洪云,女,1957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瑛,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洪云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49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瑛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瑛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应得收益。三、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李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宝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鑫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