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西民初字第224号原告丁文俊,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董开刚,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俊与被告董开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文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文俊负担。
审判员 赵永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哲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