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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西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丁文俊与被告董开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文俊,董开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西民初字第224号原告丁文俊,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董开刚,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俊与被告董开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文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文俊负担。

审判员  赵永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哲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