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孙佳秀与王铁、谢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佳秀,王铁,谢萍,郭一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223号原告孙佳秀。被告王铁。被告谢萍。被告郭一麟。原告孙佳秀与被告王铁、谢萍、郭一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新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正甫、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新军审 判 员 邓正甫人民陪审员 宦仁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占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