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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36号原告: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法定代表人:曹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军跃,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负责人:严德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传全,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焕东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采长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