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大摆与王庭轩、王世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摆,王庭轩,王世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155号原告:王大摆,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王庭轩,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王世宏,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汪琪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大摆诉被告王庭轩、王世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摆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庭轩、王世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王大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大摆负担。(免交)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