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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法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安国、张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安国,张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293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委托代理人郭大明(公民省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公民省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贺安国(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海涛(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延商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安国、张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安国、张海涛给付欠款本金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2.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2015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72.5元以由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延商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阁审判员  汪彦昆审判员  周丽靖二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立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