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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厉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厉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黄铁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某。原告周某与被告厉某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彦伶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铁强、被告厉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厉仁友系夫妻,未生育子女,并于1967年4月领养被告厉某为女。原告与被继承人厉仁友造有坐落于岱山县××家××号的老屋,建筑面积115.38平方米。被继承人于1990年9月死亡,至今未处理房屋继承相关事宜,现要求依法继承厉仁友的房屋遗产,被告厉某应配合办理房产所有权证。被告厉某辩称,原、被告系养母女关系,其养父厉仁友于1990年9月去世。坐落于岱山县××家××号的老屋,系被告20岁时以户主厉仁友、养母周某及被告厉某三人一户的名义共同审批基地后原拆原建的房屋。建造该房屋时,其已成年工作,并参与造房。被告于××××年结婚,婚后与丈夫共同居住在该房中,并共同偿还因造房所欠债务。故被告及其丈夫与养父母共同所有上述房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继承上述房屋。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继承人厉仁友系夫妻,未生育子女,于1967年4月领养被告厉某为女。原告供养被告至其初中毕业,后被告开始工作,并将收入所得交由养父母保管。1984年,厉仁友、周某、厉某三人一户共同申请地基,在岱东镇虎××村××家××号地基上原拆原建房屋。1985年,房屋建造完成。被告于××××年结婚,婚后被告夫妻与原告共同居住于上述房屋中。1990年,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与丈夫搬离上述房屋至今。被告搬离后,被继承人厉仁友于同年9月去世。2008年,被告曾出资对上述房屋进行修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农村社员宅基地审批表、房屋面积平面图、岱东镇虎斗社区虎斗村委会证明以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坐落于岱东镇虎××村××家××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厉仁友、原告周某及被告厉某三人以家庭户的名义申请建房用地后建造的房屋,且该房屋属于被告婚前所建。农村建房用地的审批和使用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所建造的房屋与建房用地的使用权密不可分,上述房屋系厉仁友、周某、厉某三人共同申请宅基地后建造的家庭共有财产,应属三人共同共有。现被继承人死亡,原被告要求对上述房屋所有权份额进行确认后继承,本院予以支持。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需要等情况。原、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造房时各自出资情况,但造房时被告已成年工作多年,其收入所得一直交由原告及被继承人保管,可视为参与出资。且被告参与造房过程,并于2008年出资对上述房屋进行修缮。因此考虑房屋建造时出资出力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该房屋由被告享有30%所有权份额,由原告享有35%所有权份额,另35%产权份额系被继承人厉仁友遗产。养父去世后,被告作为养女与原告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考虑原告年事已高,并患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应适当照顾。综上,确认上述房屋继承后60%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40%产权份额归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岱东镇虎斗村厉家31号的房屋归原告周某、被告厉某共同所有,该房屋60%产权归原告周某所有,40%产权份额归被告厉某所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厉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回)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业银行南珍支行,账号88×××03-0030101,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彦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虞梦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