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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南刑执字第3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贵强盗窃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3566号罪犯沈贵强,男,1983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三监区服刑。2004年10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5月18日减刑释放。2009年12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市法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沈贵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2013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2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9月25日止)。2015年12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贵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另查明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贵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贵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晓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