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许志勇。被执行人刘卫,男,汉族,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芹,女,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刘卫、王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卫、王芹银行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