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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532-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刘卫、王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刘卫,王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许志勇。被执行人刘卫,男,汉族,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芹,女,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刘卫、王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卫、王芹银行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