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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万海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交市万海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古交市万海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马兰镇马兰矿利民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交市人民法院(2015)古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某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马某某至今未履行应尽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9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续卫平审 判 员  吕学平人民陪审员  赵全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阴金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