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小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轻标与杨军峰、赵跃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轻标,杨军峰,赵跃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139号原告:杨轻标。被告:杨军峰。被告:赵跃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轻标诉被告杨军峰、赵跃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