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姚某甲、姚某乙、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姚某甲,姚某乙,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871号原告李某。被告姚某甲。被告姚某乙。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姚某甲、姚某乙、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6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滑德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