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48号原告XX仁,男,194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李贵平,女,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少云,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深柳镇。委托代理人钟海鹰,男,安乡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XX仁诉被告郭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想与被告庭外协商此事,原告遂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XX仁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吴苑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荣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