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泗县翰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泗县东港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泗县翰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泗县东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80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泗县翰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泗县。法定代表人:高明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泗县东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泗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规定:被告给付原告各种费用3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8日冻结了泗县东港实业有限公司在泗县农业银行的存款8618.8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该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平审 判 员 陈幼书代理审判员 崔 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