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初字第5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朱学文诉匡艳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文,匡艳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427号原告朱学文,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匡艳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文诉被告匡艳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文撤回对被告匡艳生的起诉。诉讼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田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