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坤强与钟桂兴、胡小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强,钟桂兴,胡小玲,胡月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022号原告张坤强,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钟桂兴,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胡小玲,女,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胡月娇,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强与被告钟桂兴、胡小玲、胡月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人民币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庭外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坤强负担。审判员 林清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裕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