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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341号

陈祥生、陈彦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祥生,陈彦希,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陈祥生,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陈彦希,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钟伟,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陈祥生申请执行陈彦希、钟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彦希、钟伟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5578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35578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1891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 聪

审判员 黄庆朝

审判员 王锦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繁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