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二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固镇县汉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镇县汉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秀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493号原告:固镇县汉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曹丹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秀梅,女,汉族,1953年8月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徐,居民,被告王秀梅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固镇县汉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秀梅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固镇县汉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固镇县汉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镇县汉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固镇县汉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维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