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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贵铭与天津市联津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贵铭,天津市联津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16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贵铭,女,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李晓燕,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青青,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联津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张宏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曼丽,天津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贵铭因与天津市联津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津物业)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贵铭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原判认定陈贵铭收到催缴函,证据不足,对此,联津物业负有举证责任,原判以推定、视为就认定陈贵铭收到了催缴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联津物业意见:原判认定陈贵铭收到催缴函正确,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陈贵铭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陈贵铭是否收到催缴函问题,原判结合签收人身份、日常生活规律、案件其他证据以及双方陈述,认定陈贵铭收到了催缴函,符合民事诉讼认证规则,本院予以支持。陈贵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贵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德春审 判 员  王永辉代理审判员  秦 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世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