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培英与解树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英,解树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李培英。被执行人:解树果。执行依据:(2015)东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1300元、案件受理费417元、诉讼保全费433元。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李培英与被执行人解树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解树果用工资分批分期偿还借款,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李培英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