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保字第00043-1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供销社发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守振,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文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