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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34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段成君与重庆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成君,重庆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416-3号原告段成君,男,汉族,1971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徐春玲,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朝容,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291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5561-X。法定代表人王立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秒,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洪珍,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成君诉被告重庆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成君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成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成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段成君负担。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