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锦民初字第00786号

沈利忠与徐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利忠,徐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786号原告沈利忠。被告徐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利忠诉被告徐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利忠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利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利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利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卜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