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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31号

杜玉坤与刘国山、孙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玉坤,刘国山,孙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31号

原告:杜玉坤,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刘国山,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孙传琴,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坤诉被告刘国山、孙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杜玉坤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玉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杜玉坤负担。

审判员  徐克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鲍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