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潘某。被告:陈某,现租房居住。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同居。二、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妻育有一子随某,被告与前夫育有一子,随前夫共同生活。三、原、被告在婚姻初期关系较好,2013年起,双方开始产生矛盾,但仍能共同生活。四、2015年初,原、被告夫妻矛盾升级,被告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位于××××房屋,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开始分居。五、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判决结果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照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相当夫妻感情。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近二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致使今年初被告在外租房居住,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目前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争取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能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双方应注意方式方法,争取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春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