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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03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孙君福、刘立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孙君福,刘立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031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负责人:杨铁军,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敏琦,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君福,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立影,女,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孙君福、刘立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高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