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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付显谊与付显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显谊,付显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470-1号申请执行人付显谊,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8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裴石乡高库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3********。被执行人付显贵,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2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裴石乡高库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86********。申请执行人付显谊与被执行人付显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显贵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付显贵所有的思威牌小型轿车一台(车牌号:川QEY9**,发动机号:4014663);,扣押期限为2年,即从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