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3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梅发光、徐守健与徐守健、刘正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发光,徐守健,刘正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130号原告:梅发光。委托代理人:崔红潮、朱金菊,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守健。被告:刘正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发光诉被告徐守健、刘正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梅发光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发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发光撤回对被告徐守健、刘正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发光负担。审判员 杨孝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