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486号
原告:郑金斗,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青青。
被告:曹宝仓,居民。
被告:张志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斗与被告曹宝仓、张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金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金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业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