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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486号

郑金斗与曹宝仓、张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金斗,曹宝仓,张志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486号

原告:郑金斗,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青青。

被告:曹宝仓,居民。

被告:张志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斗与被告曹宝仓、张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金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金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业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