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0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罗风宝与杨义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风宝,杨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00203-1号申请执行人罗风宝,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杨义敏,男,汉族,1967年2月出生,住福海县。申请执行人罗风宝与被执行人杨义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福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福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义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风宝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1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义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福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杨义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红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