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廖浪弟与邢才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浪弟,邢才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廖浪弟,男,××年××月××日出生。被告邢才印,男,××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浪弟与被告邢才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廖浪弟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必须以上诉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田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