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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廖浪弟与邢才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浪弟,邢才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廖浪弟,男,××年××月××日出生。被告邢才印,男,××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浪弟与被告邢才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廖浪弟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必须以上诉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田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