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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727-1号

郭面占与单增田、王海琴、张鱼成、王义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面占,单增田,王海琴,张鱼成,王义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727-1号申请执行人郭面占,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单增田,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海琴,女,196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鱼成,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义珍,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本院在执行郭面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7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单增田、王海琴、张鱼成、王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四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由四被执行人向郭面占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单增田、王海琴在神木县神木镇单家滩村的分红款,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乔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