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蔡志远与王丽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远,王丽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432号原告蔡志远,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5年4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蔡家村上蔡组**号。被告王丽娜,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舍街**号。原告蔡志远与被告王丽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