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文波与全基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波,全基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613号原告:陈文波,男,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孟庆云(原告妻子),女,现住和龙市。被告:全基元,男,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波诉被告全基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波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文波负担。审 判 长 吴龙吉代理审判员 孙世宇代理审判员 申 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惠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