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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行初字第242号

2015沅行初字第242号镇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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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沅行初字第242号起诉人程浩,男,200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四季红镇东风村一村民组*号。2015年12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程浩的起诉状。诉称,1990年,被起诉人沅江市四季红镇人民政府为落实上级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决策,争取上级项目资金,以行政权力在起诉人村民小组开挖鱼塘32.5亩,造成了起诉人承包面积减少带来的实际收入减少和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起诉人沅江市四季红镇人民政府在起诉人村民小组开挖鱼塘32.5亩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为,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沅江市四季红镇人民政府以行政权力在起诉人村民小组开挖鱼塘32.5亩,起诉时应当提供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原告村民小组开挖鱼塘32.5亩的行为系沅江市四季红镇人民政府所为。起诉人所在的村民小组曾于2006年以沅江市四季红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2006)沅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沅民一再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均查明,在起诉人村民小组开挖鱼塘的行为系沅江市四季红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根据上级兴办村企业的精神,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因此,起诉人的起诉,没有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程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阳坤

审 判 员  张 清

人民陪审员  ?张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