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易德兴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德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013号罪犯易德兴,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南法刑初字4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德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现金5000元及“金立”手机一部,继续追缴所获赃款人民币78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745.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易德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德兴,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易德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德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