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1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卢连库申请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474-1号申请行人卢连库,住黑龙江省庆安县。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幺铭贺,经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三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连库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履行给付工程款43.5万元及保证金15万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无银行存款记录,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卢连库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石审 判 员 许文彬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