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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690号

马昕与朱玉兰、李建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昕,朱玉兰,李建昕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690号

申请执行人:马昕。

委托代理人:蔡全喜。

被执行人:朱玉兰。

被执行人:李建昕。申请执行人马昕申请执行朱玉兰、李建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昕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玉兰、李建昕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朱玉兰、李建昕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代理

审判员  史 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