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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605号

天长市宝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天盛塑业有限公司、天长市盛远科工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长市宝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天盛塑业有限公司,天长市盛远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05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宝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东路8号(天长农村商业银行8楼)。

法定代表人:冯素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长市天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园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孙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长市盛远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天长市石梁镇富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天长市宝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长市天盛塑业有限公司、天长市盛远科工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天长市公证处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皖天公证字第6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764186.67元,未执行标的1764186.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天长市天盛塑业有限公司、天长市盛远科工贸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公证处(2014)皖天公证字第6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俊

审判员 沈 昕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