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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田俊发、田俊立等与宗高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发,田俊立,田勇辰,宗高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田俊发。原告田俊立。原告田勇辰。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冬梅、邢飞红,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高锋。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建新大厦3层。负责人田怡,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2月18日8时40分,宗高锋驾驶津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崔尔庄红枣市场处时,驶入逆行线与相向行驶的田俊发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田俊发及其乘车人田俊立、田勇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宗高锋负事故全部责任,田俊发无责任,乘车人田俊立、田勇辰无责任。此事故造成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1217.28元,因宗高锋驾驶津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总高锋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宗高锋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三、原告的其余损失自愿放弃。四、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苏文艺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刘录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